东海润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东海润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当事人连云港润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从连云港市喜某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30斤由临沂鑫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落花生酥心糖”(包装与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落花生酥心糖”近似),进货价为4.5元/斤,除部分销售给千庄超市青湖店进行销售外,当事人将其与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落花生酥心糖”混合后,于2019年2月23日以“徐福记(金致散糖)”的名义销售给东海县牛山某超市,销售价格为42元/公斤。后东海县牛山某超市将上述两种酥糖混合的糖果以“徐福记(金致散糖)”的名义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24.80元/500g。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罚款50000元。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