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渡难关谋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连政发〔2020〕1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连云港市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职责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2日
连云港市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中小企业
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渡难关谋发展若干政策》精神,结合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困难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事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缓缴条件
困难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的中小企业;2.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发生暂时性困难但恢复有望;3.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但暂时难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请受理
属地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申请。申请企业填写本细则中的《困难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具体办理方式及附需资料,请关注连云港市税务局网站、“连云港税务”微信公众号。
三、部门会商
税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会同人社、医保、财政等部门集中会商,结合企业纳税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确定缓缴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企业。
四、缓缴实施
经同意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中小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全额社会保险费。同时在缓缴期间,用人单位仍应依法代扣代缴由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计入个人账户。
缓缴社会保险费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职工关系转移、退休审批及其他一次性待遇结算等社会保险权益。
缓缴期限到期后,以及缓缴期间企业恢复缴费能力的,税务部门恢复社会保险费征收。缓缴企业应当在缓缴期满次月,一次性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微博微信、公告公示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及实施成效,扩大政策知晓度。
附件:困难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
附件
困难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
企业名称:填报时间:
社保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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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注册资金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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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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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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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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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有职工人数 |
参加社会保险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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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2019年12月) |
2019年营业收入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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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缴至 |
年月 |
原欠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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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缴期限 |
缓缴个月,自年月至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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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 缓缴期满补缴社会保险费承诺: 缓缴期满补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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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意见 |
人社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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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月日 |
(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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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部门意见 |
财政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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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月日 |
(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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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申请单位填写(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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