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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证)

        • 时间:2022-11-08 11:14:05
        • 来源: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阅读次数:
        • 字体:[ ]

        一、基本信息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证)

        二、部门信息

        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卫健委40号、41号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 )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夏季:14:00-17:00)

        咨询方式:咨询电话:0518-85868120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受理条件: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五、办理材料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样表)、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厂区布局和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区(车间、场所)布局平面图、水处理工艺简述及流程简图、生产设备(设施)及检验设备清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书、水源选择可行性论证(水源水质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验收的水质检测报告和卫生学评价报告、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授权委托书

        六、办理流程

        暂无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卫生许可证

        十、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204项 项目名称: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住建部、国家卫计委令第31号予以修改)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省卫生厅苏卫监督〔2007〕49号) 十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供水单位应按本程序,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延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同意延续卫生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编号不变。 十二、供水单位需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名称(指生产地点、生产环境和生产条件不变者)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供水单位的变更申请;(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卫生许可证原件。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重新发给卫生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5868120

        监督投诉方式:0518-8586801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218.92.61.141:8081/epoint-web-zwdt/epointzwdt/pages/onlinedeclaration_js/onlinedeclaration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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